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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甄新聞 2008   季刊  
濫發電郵 1封可求償500~2000元

〔記者許敏溶/台北報導〕國內電子郵件濫發情況嚴重,行政院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昨日討論通過「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管理條例」,待立法院通過後,未來對於濫發電子郵件者,每一封郵件都可提出五百至二千元的損害賠償,並可透過團體訴訟方式,向濫發商業電子郵件者求償。

此外,通過後的條例中也明訂,透過契約方式委託他人「代發」商業郵件視同違法,至於採用以字母順序,進行「字典式」全面濫發郵件,也被認定是違法,網路業者可以拒絕接受委託;若是商業郵件,發信人須在主旨欄標示「廣告」、「商業」。

NCC指出,新法案對於合法發送郵件,要求採取「默示拒絕」及免費回傳機制,發信人可發首封信,收信人若未表示同意,視同拒絕接受後續來信,同時發信人也應提供收信人免費表達是否願意接收後續來信的回應機制,不能像現在,不管收信者願不願意,就將商業郵件濫發給收信人。

新增團體訴訟機制

未來新法案實施之後,也將增加團體訴訟機制,NCC表示,新法案明訂團體訴訟機構得向服務提供者、廣告主、廣告代理商要求提供濫發人資料,藉此遏止電子郵件濫發的行為。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8/new/nov/25/today-life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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